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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损失 赔偿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2-12-26 10:46:35 来源:昌吉日报

  中国昌吉网讯(记者廖冬云报道租赁的房子漏水,下渗至楼下造成邻居房屋受损,这损失究竟应该由租户承担还是应该由房东来承担呢?

  2020年9月12日,李某与金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李某的房屋租赁给金某居住使用。2022年4月,金某租住的房屋阳台水管丝堵处漏水,该漏水点隐蔽不易发现,但积水下渗致使楼下邻居张某房屋屋顶、墙面等多处受损,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张某所有的房屋因浸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15200元,因三方对该损失应由出租人李某还是承租人金某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争议,故起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相邻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设施设备负有检查维修义务,其房屋阳台上的水管漏水,积水下浸致使楼下已装修的房顶、墙面等多处受损,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财产损失15200元、鉴定费3100元,合计183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屋出租期间,出租人对于出租房屋负有维修、养护及确保租赁物不存在殃及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要合理、正确使用租赁物及设施。

  法官说法>>>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侯莹莹进一步解释,结合本案案情,房屋漏水处为阳台水管道末端,该处未安装水龙头,而是以丝堵封住,按照正常生活习惯,该漏水处一般不会有人使用,且本案亦无证据证实该漏水点存在人为损害痕迹,无法证实承租人存在过错,故承租人金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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