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交额上下限
调整后缴存基数上限为26190元,下限为1620元
月缴交额上限6286元,下限162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昌州住公管〔2011〕6号)的规定,经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近日,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7月起,对全州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统一调整。调整后,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6190元,下限1620元;月缴交额上限6286元,下限162元。
关于缴存基数的确定
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昌州财办〔2021〕6号)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收入(档案工资、岗位工资、计时、计件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采暖费、按规定支付的补贴费)、奖金(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单位考核奖金、年终考核一次性奖金、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其他福利奖金)、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关于缴存比例的确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关于月缴存额的确定
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准,但上限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昌吉州最低工资标准。
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总额为104761元,按不高于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测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6190元。据此测算,昌吉州职工按各12%计算的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6286元(其中:个人缴存3143元,单位为职工缴存3143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文)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为1700元/月,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为1620元/月。昌吉州职工按各5%计算的最低下限为162元(其中:个人缴存81元,单位为职工缴存81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需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应按照通知要求据实填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通过昌吉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和各县市管理部服务网点完成2023年6月汇缴后,需在7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李东 李爽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