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档案馆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2 11:57:33
来源:昌吉州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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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不断丰富馆藏档案资料,发挥好档案保存社会记忆、传承文化历史的作用,更好地服务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州档案馆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档案资料征集活动。

  一、征集范围和内容

  1.反映不同时期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地区、本单位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本单位组织或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记录本地区、本单位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历史变迁、地质地貌、水文气象、物产资源、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档案资料。

  2.反映本地区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以及民间风俗、方言谚语、奇闻轶事,重点保护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老字号产品,口述史、年鉴、人物年谱、族谱家谱等文物、地图、照片、音像、报刊、书籍、史志、谱牒等档案资料。

  3.反映重要领导人在革命斗争、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手稿、图表、照片、实物和后来撰写的传记、回忆录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4.反映自治州成立以来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获得的国家、省部级及地厅级集体荣誉,个人获得的国家、省部级、地厅级授予的荣誉档案资料。

  5.反映不同时期文学、艺术、音乐、舞蹈、戏剧、绘画等有关文艺作品的图片资料。

  6.反映本地区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各行各业的英模、劳模、先进典型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知名人士在学习、生活、工作、公务活动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日记、笔记、论著、文艺作品、印刷出版物、传记、研究成果、获奖证书、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墓志、碑文或拓片等文字、照片、音像和实物档案资料。

  7.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历史时期、各领域、各载体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办法

  1.捐赠。对向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本馆组织专家对其捐赠的照片及荣誉档案资料进行鉴定,确有保存价值并收入为馆藏者,由州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或正式文件,其所捐赠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

  2.寄存。对于确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及荣誉档案资料,所有人不愿捐赠又不具备档案资料保管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后,州档案馆可以寄存方式代为保管,寄存的档案资料所有权归寄存者。

  3.复制。对某些特殊的照片和荣誉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所有者本人需保存原件的,可采取一比一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复制费用由档案馆筹资解决。

  凡向本馆捐赠、寄存、提供复制照片和荣誉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三、征集要求

  1.捐赠的档案资料内容应客观、真实,载体可形式多样。

  2.提供的照片以原件为主,特别珍贵的可提供翻拍或扫描件。照片内容真实,影像清晰,黑白、彩色不限,尺寸不限,提交的纸质照片或数码图像应为原始件,不作技术处理。数码图像应是jpg的格式,文件大小在2MB以上。照片请附简单文字说明,注明照片事由、时间、地点、反映的人物以及与照片内容相关的历史背景介绍等。

  3.提供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并附文字说明。

  4.实物档案应附文字介绍。

  四、征集时间

  长期征集。

  五、联系方式

  凡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州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州档案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

  地    址:昌吉市宁边西路231号州政务中心院内昌吉州档案馆

  联 系 人:吕巧华

  联系电话:0994-2327067

  昌吉州档案馆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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