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2-26 20:08:40
来源:昌吉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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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保障昌吉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关于自治州烟花爆竹管控工作建议的报告》(昌州环发〔2025〕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范围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及生活区,企业生产区、仓储区;
8.东外环路以西、南外环路以北、西外环路以东、北绕城路以南,以及以三工镇人民政府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
二、禁止燃放时段
上述第1—7类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上述第8类禁放区:每年元旦至元宵节期间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种类
本通告所指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以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禁放区管理规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干部职工应带头执行,自觉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各乡镇、街道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与巡查管理,确保禁放规定落实到位。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在禁放区内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附:昌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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