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发布时间:2026-04-30 13:07:25
来源:丝路昌吉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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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丝路昌吉/昌吉州融媒体中心 记者 王薇整理

  4月29日,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召开《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新闻发布会,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其军、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李忠、昌吉州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王星雷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昌吉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苏建国主持。

  苏建国: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主要向大家介绍《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立法必要性及主要内容,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下面,请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其军同志作情况介绍。

  张其军:各位来宾、新闻媒体朋友们,大家好!2026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此,我代表州人大常委会向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我州地方立法工作的区、州、县(市)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一)有效衔接国家法律、完善地方法治体系的现实需求。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搭建了基础框架,涵盖设立、登记、成员权益、组织机构及财产管理等多方面,但在经营实操、投资风控、收益分配等环节,仍需地方立法予以补充。《条例》的制定,将填补地方立法空白,构建起“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的完整体系,为全疆农村集体经济法治建设提供示范。

  (二)有效固化改革成果、推广昌吉实践经验的现实需求。昌吉州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相继制定出台的《关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乡镇党委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的意见》《加强项目配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20条政策意见》等政策文件已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推出的“乡镇党委领导+村党组织主导+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的三级管理架构,完善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相关成果被农业农村部列为全国典型案例。昌吉州累计分红金额占全区分红总额的近40%,创新实施的“三位一体”系统集成改革入选全国十大改革案例。制定《条例》能够将这些宝贵经验制度化,保障本地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三)有效规范运营管理、推动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现实需求。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一方面,需通过立法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其经营自主权,实现85.69亿元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要规范内部治理,完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机制。《条例》将“党建引领、市场运作、民主管理、风险防控”等本土经验上升为法规,既能落实国家法律要求,又能推动本地农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对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条。

  (一)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内容为条例制定目的、适用范围。

  (二)第三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职能、运营机制和经营方式。

  (三) 第五条规范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中的工作职责。

  (四)第六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经营管理人员的程序。

  (五)第七条明确了建立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专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原则、确认程序、成员名册、非成员贡献者的权益赋予和程序以及成员自愿退出和有偿退出等内容。

  (七)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通过民主管理机制、财产清查、土地管理、不动产确权登记、鼓励多种经营模式、规范特殊资产监管和财政性资产移交、加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防控和债务管控、明确经营监管内容、落实财务公开制度、编制财务预(决)算制度等方式,保障、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八)第二十六条规范了成员股份赎回、转让内容。

  (九)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原则、依据及禁止性规定。

  (十)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协同扶持和人才支持措施。

  (十一)第三十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三、宣传贯彻好《条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州、县两级人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要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重大作用和功能定位,争做《条例》实施的宣传者、执行者、推动者。同时,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利剑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足立法工作“后半篇文章,依法推动《条例》全面贯彻实施,为我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苏建国: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谢谢!

  中国日报社记者:请进一步介绍《条例》都有哪些特色亮点?谢谢。

  李忠:《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是一部承载着昌吉州农村改革发展希望的地方性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全疆首部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一系列创新制度设计回应了基层诉求、破解了发展难题,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法治动能。《条例》主要亮点内容体现在五方面:

  一是创设“名誉成员”制度,为乡村人才振兴开辟新路径。《条例》第十一条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创新设立了“名誉成员”制度,允许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集体成员,经过成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认定为“名誉成员”,享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享受集体福利等权利。这一制度设计,既解决了长期以来“外乡能人”无法融入集体、贡献与回报不对等的难题,又为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参与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合法通道,是昌吉州以立法形式落实乡村人才振兴战略的创新实践。

  二是量化成员自愿退出补偿标准,让“进退有据”更具操作性。《条例》第十二条对法律规定的成员自愿退出“适当补偿”原则进行了细化,明确补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成员平均分红的三倍,或者最长不超过三年保留其已享有的财产权益。这一量化规定,既保障了退出成员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因补偿过高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为全州乃至全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成员退出问题提供了可操作、可复制的“昌吉方案”。

  三是将“四议两公开”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构建全链条民主决策机制。《条例》第十三条将基层党组织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事项必须参照执行。同时配套规定了合同合法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备案、必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等程序要求,形成了从决策、审查、备案到公开交易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从制度源头防范集体资产流失。

  四是严控征地补偿等一次性收入分配,筑牢集体资产“安全堤坝”。《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等一次性收入不得计入经营收入,不得用于成员分配或奖励,必须列入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这一规定彻底切断了“分光吃净”的冲动,确保一次性收入真正转化为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压舱石”。

  五是建立财务预决算“乡镇审核+成员大会决定”双控机制。《条例》第二十五条在严格落实国家法律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外部监督与内部民主的有机结合,明确规定财务预算方案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后组织实施。这一“双控”机制,既发挥了乡镇就近监管的优势,又保障了成员集体的最终决定权,推动集体财务管理从“事后算账”向“事前管控”转变。我的回答就到这里,谢谢。

  法治日报社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中专门规定了“名誉成员”制度,这在法律基础上是一个创新。请问设立这一制度是基于怎样的考虑?它对推动乡村振兴有哪些积极意义?

  王星雷:感谢您的提问。《条例》中关于“名誉成员”制度的创设,是自治州立足农业农村发展新阶段、积极回应基层实践需求的一项重要立法制度安排,也是以法治思维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生动实践。首先,设立这一制度是基于激发乡村内生动力的需要。随着城乡融合发展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投身于乡村建设,我们就是想通过法定程序,为这些非本集体成员但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才提供制度性认同和权益保障,有效提升其归属感和获得感。其次,这一制度体现了利益联结与激励机制的统一。《条例》规定,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名誉成员”,可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享受集体福利。这既是对其贡献的肯定,也是对各类人才扎根乡村、服务集体的正向引导,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村集体经济“大盘子”中来。最后,该制度坚持了原则性与规范性的结合。“名誉成员”资格的取得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且其权益不涉及集体财产份额的占有。这既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放包容,又严守了集体产权制度的底线,确保创新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经济日报社记者:《条例》对集体资产监管作出了若干刚性规定,例如征地补偿款管理、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等。请问作此设计的主要考量是什么?这将对村集体的运行产生怎样的影响?

  王星雷:谢谢您的提问。您关注的这一问题非常关键。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发现,越是规范透明的管理,越能保障集体经济组织行稳致远。第一,关于征地补偿等一次性收入的规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将此类收入计入公积公益金,专项用于发展生产和积累。这一规定的核心考量是强化集体经济发展的“蓄水池”功能。通过制度设计,将短期的大额补偿转化为长期的发展资本,有助于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不仅是对集体资产负责,更是对全体成员长远福祉的负责。第二,关于集体资产交易的公开化要求。《条例》第十三条要求重大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及工程项目进入平台公开交易,并履行合同备案程序。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以程序的公开透明保障结果的公平公正。通过利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阳光操作,既能有效降低交易风险,提升集体资产的市场化配置效率,又能从源头上构建起规范运行的制度屏障,为基层干部依规履职提供清晰的指引。总体而言,这些规定实现了“管好”与“放活”的有机统一。加强监管不是限制自主权,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村集体的合法经营自主权。在法治框架和规范程序下,村集体的决策权、经营权依然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同时集体资产的“安全阀”更牢固,运行质效也更高。

  昌吉州融媒体中心记者:《条例》出台后,昌吉州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王星雷:谢谢您的关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作为主管部门,我们将坚持系统观念,从以下三个方面协同发力,确保《条例》从“纸上”落到“地上”。一是强化宣传解读,营造浓厚法治氛围。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利用线上线下全媒体矩阵,对《条例》的核心条款进行广泛宣传。重点面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把制度优势讲清、把操作流程讲透,让广大成员知晓权利、明晰义务,为《条例》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二是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针对《条例》中授权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细化的内容,如成员确认程序、权益赎回等,我们将指导各县(市)、乡镇抓紧修订完善村级组织章程,确保上位法规定与基层实践无缝衔接。同时,进一步优化升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和产权交易平台功能,以数字化手段赋能《条例》执行。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建强基层管理队伍。针对《条例》中对财务管理、投资决策提出的新标准,我们将分层分类组织专项业务培训,重点强化乡镇农经专干、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法治素养和实操能力,确保基层一线学懂弄通、规范操作,打造一支懂经营、善管理、守法纪的专业队伍。

  苏建国: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答记者问环节就到这儿。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发布会结束后可以向州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咨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媒体朋友!

[责任编辑:马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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