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跟谁存在劳动关系?微信工作群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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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璐 张丽华
跟着包工头干活、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很常见。可一旦发生工伤,“到底跟谁存在劳动关系”就成了维权的关键。
2022年,某建设公司承包某工程后,将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包工头赵某。随后,赵某聘请刘某到工地干活,刘某的工资由赵某直接发放。
不久后,刘某在工地受伤,刘某找到某建设公司,要求以双方的劳动关系为基础,为自己办理工伤待遇。
某建设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该公司从未雇用刘某,无考勤、无工作要求,也没管理过刘某,并强调刘某的工资由赵某支付,双方无直接法律关系。2023年12月,刘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庭审期间,刘某提交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记录显示某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在工作群里,多次要求刘某配合培训、考取合格证,并发布作业现场的工作要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三个要件: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且有报酬、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某建设公司虽声称“没管理刘某”,但微信记录显示,其项目经理、负责人直接对刘某进行培训、安排工作,甚至发布作业要求,这种“直接指挥管理”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人身从属关系,推翻了某建设公司“无管理”的主张。
此外,刘某的工资虽由赵某发放,但赵某的劳务费全部来自某建设公司,双方存在间接的经济关联。某建设公司承认,刘某的工作内容,属于自己承包项目中的核心部分,并非无关的临时劳务;且包工头赵某是自然人,没有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合法用工资格。某建设公司将业务分包给无资质的赵某,属于“违法分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也说明,如果不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由建设公司承担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这在实际效果上与认定劳动关系差异不大。
最终法院认定,建设公司对刘某的实际管理行为,已满足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其违法分包的行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此法院确认刘某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务工人员在工地干活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被管理”的证据,比如工作群聊天记录、培训通知、作业要求、工服工牌等。这些证据能直接证明自己与建设公司的实际关联,避免因没签合同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