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5-09-12 12:10:09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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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我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行动。为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整理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4年5月至10月期间,新疆同城万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了电子行程单统一编号为GD29OGCTS567的21个旅游团队,使用车牌号为新AJB983等20辆车,该旅行社收取上述21个旅游团队的旅游团款共计494496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调车人,并由司机代付住宿、景点门票、餐费等相关费用。

  经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核查,新疆同城万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的21个旅游团队所用车辆均无旅游客运资质,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给予该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符元定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乌鲁木齐市手携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了桂林市某旅行社组织的2024年10月17日至10月28日的旅游活动,游客21人,全陪1人,并委托导游韩某为该团提供导游服务。2024年10月21日,乌鲁木齐市手携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将导游韩某更换为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马某,由马某为该团提供导游服务直至行程结束。

  乌鲁木齐市手携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乌鲁木齐市手携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直接责任人范某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拟将马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线索移交至违法行为发生地喀什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处理。

   三、导游闫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新疆雪莲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至16日接待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委派导游闫晓玉提供导游服务。5月15日,导游闫某在大巴车上向游客售卖新疆特色产品,经查实的销售金额为2100元,违法所得2100元。

  新疆雪莲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闫某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闫某罚款37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新疆雪莲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邱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11月12日,喀什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接到电话实名举报,邱某在未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为游客设计“塔县3日游”旅游线路,并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约定全程服务共6000元,游客已支付3160元。因高原反应强烈,游客在旅游活动第一天结束后,搭车返回喀什,邱某拒绝退还未产生的费用。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车牌号,喀什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交通运输局、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成立小组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邱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

  2025年5月,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邱某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2元的行政处罚。本案涉及非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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