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半月 已有多名14-16周岁未成年人被行拘

发布时间:2026-01-17 10:03:1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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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忘记1月1日了,14岁就可以拘留了。”涉嫌寻衅滋事的14岁少年面对警察如是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新规施行半月以来,广东、广西、内蒙古等地先后有多位14-16周岁未成年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专家表示,多宗案例向社会传达一个明确信号:年龄不再是绝对的“免罚金牌”,“未成年不用担责”等开脱借口已经失效。

  全国多地出现行拘14-16周岁未成年人案件

  案例一

  广东3名15岁少年持械追打他人,被行拘13天

  日前,湛江市公安局发布一条14-16周岁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被行政拘留的案件视频:

  1月3日凌晨3时许,李某、吴某和彭某等3人(均为15周岁)经过湛江市霞山区某路段时,持械追打他人,造成对方轻微伤,涉嫌寻衅滋事。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于案发当晚9时许抓获3名嫌疑人。目前,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3天。

  湛江公安发布的视频显示,彭某被抓后自述:“我忘记1月1日,14岁就可以拘留了。” 这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湛江首例对14-16周岁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案例二

  广西4名未成年人约架被行拘

  近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处置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经查,1月8日晚,违法嫌疑人驺某(化名,14岁)与余某(化名,16岁)因纠纷在网上进行相互言语攻击,之后双方约定于次日在七星区横塘路进行约架。1月9日21时许,双方人员在横塘路发生纠纷,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

  警方接报后,立即调集周边巡逻警力及就近派出所精干警力快速赶赴现场,对正在斗殴的人员进行分隔控制,当晚抓获嫌疑人驺某、余某、解某、莱某等11人。

  目前,该案已经依法办结,公安机关依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结合涉案人员违法情节及年龄情况,对驺某、余某、解某、莱某4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警方表示,已联动所有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开展法治教育,明确其监护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帮助其认识错误、回归正途。

  案例三

  内蒙古4名14岁霸凌者被拘留并罚款

  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公安局就一学生在校外被殴打的视频发布警情通报。经调查,2026年1月11日16时许,付某某(女,14岁)与刘某某(女,13岁)发生矛盾,遂邀约王某甲(女,14岁)、王某某乙(女,13岁)、秦某某(女,14岁)、杨某某(女,14岁)等4人在五原县一楼房无人区域,对刘某某实施了辱骂、威胁和殴打等行为,同行人员在现场围观并拍摄视频,后被上传网络。经医院初步诊断刘某某皮肤外伤、软组织挫伤。

  目前,全部涉案人员均已到案。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付某某、王某甲、秦某某、杨某某作出拘留并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王某某乙不满14周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多起案件纠正“未成年违法无代价”错误认知

  “这记警钟敲得震天响,年龄不再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免罚金牌’。”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律师第一时间关注到上述案件。他长期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多年来持续发声。

  在郑子殷看来,警方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核心是向社会释放三大明确信号:

  一是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的“年龄特权”已大幅收缩,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虽然未达上述情形但“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标准,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纠正部分群体“未成年违法无代价”的错误认知;

  二是新规落地不打折扣,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严重违法行为秉持“应拘尽拘、一视同仁”的执法态度,彰显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打破“新规执行会宽松化”的猜测;

  三是兼具震慑与普法意义,既警示未成年人敬畏法律边界,也向家长、学校及社会敲响警钟,强调未成年人违法治理的紧迫性。

  从法律专业角度看,郑子殷认为,这几起案件中公安机关作出差异化处罚,核心是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危害相当”的原则,结合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违法情节、社会影响等关键要素裁量,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他分析指出:

  一方面,案件均精准契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核心标准。比如,持械伤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欺凌且传播施暴视频引发不良社会反响,均达到了执行行政拘留的法定条件,执法程序严谨、法律依据明确。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并未单纯“重罚”,而是结合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违法情节差异作出处理。比如,对未满14周岁的参与者未予拘留,而是采取矫治教育,体现了“罚当其责”。

  处罚之后,还有更关键的事要做

  当湛江少年面对警察说出:“我忘记1月1日了,14岁就可以拘留了。”郑子殷认为,这暴露出普法教育仍有缺口,新规的核心目标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惩治处罚只是手段,更关键的是构建“处罚—矫治—预防”的完整治理链条,这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家长、学校及社会多方协同发力。

  为此,他建议——

  政府与司法机关需加快完善专门矫治教育体系,确保对不予拘留或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及时接入专门学校、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配套措施,避免“一罚了之”或“一放了之”;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整合公安、检察、教育、民政等部门资源,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综合帮扶,还需规范执法程序,落实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减少对未成年人后续发展的影响。

  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主动关注未成年人的社交圈、网络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行为苗头,摒弃溺爱或棍棒教育的极端方式,用科学方法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与同理心;要承担起相应法律责任,对未成年人违法造成的损害及时赔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矫治教育工作。

  学校则需强化法治教育的常态化,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融入日常教学,通过模拟法庭等形式提升学生法律素养;完善学生欺凌预警机制,及时制止校园暴力,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开展针对性辅导,加强家校沟通形成教育合力。

  此外,社会组织可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网络平台需强化内容审核净化网络环境,媒体应客观报道案件避免过度渲染,社区则可开展普法活动,共同营造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真正的保护不是惯着孩子撒野,而是让法律成为成长的紧箍咒,念紧点才能少走歪路。”在郑子殷看来,处罚绝非放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是树立宽容但不纵容的法治原则,社会关爱与法律严惩并行不悖。“对于严重挑战社会秩序,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这本身也是对大多数守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误入歧途者的最有力挽救。”

  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做出这些行为也可能被新规处罚

  梳理目前公布的三起案件,涉事未成年人被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持械伤人、肢体冲突、欺凌。

  除此之外,郑子殷提醒道,未成年人的行为若满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的标准,均可能受到新规处罚。根据办案经验和过往观察,郑子殷认为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类,包括多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轻微伤,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对方心理创伤,甚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

  二是侵犯财产权利类,比如多次盗窃、抢夺、哄抢公私财物,或故意损毁公共设施、他人贵重物品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三是扰乱公共秩序类,像参与聚众斗殴、在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秩序严重混乱,以及多次寻衅滋事、挑衅他人引发冲突等;

  四是危害公共安全类,例如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谎报火情、险情制造社会恐慌,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寻衅滋事影响通行安全等;

  五是网络相关违法类,包括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传播淫秽信息、实施网络欺凌,以及泄露他人隐私引发恶劣影响等;

  此外,郑子殷指出,校园场景中,多次实施勒索财物、孤立排挤同学、曝光他人隐私等学生欺凌行为,若情节严重,也会被依法处罚,关键判断标准始终是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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