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螃蟹脚”的普洱茶引发纠纷 法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发布时间:2026-03-19 11:23:20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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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聃 迪娜尔·阿不都热苏力

  未列入合法原料名单不等于禁止使用?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消费者饮用“螃蟹脚”普洱茶而引发的纠纷案,明确了食品原料使用的法定边界。

  2024年9月,高某某花3680元从甲公司购买一盒由乙公司生产的“螃蟹脚”普洱茶。该产品外包装明确标注配料为“螃蟹脚”,属于调味紧压生茶。

  高某某饮用该茶后,出现腹胀、恶心、头晕等症状,医院诊断为急性胃炎、转氨酶升高。

  为核实“螃蟹脚”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使用,高某某向多地监管部门咨询,得知“螃蟹脚”(学名:枫香槲寄生)未被列入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及新食品原料名单,也未被列入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不能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

  2025年10月,高某某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家公司退还货款3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36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普洱茶明确添加“螃蟹脚”,而国家及地方监管部门均已认定该物质不属于合法食品原料,两家公司作为生产者和销售者,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螃蟹脚”可合法用于食品生产,未尽到食品安全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判决两公司退还高某某货款3680元(高某某需退还涉案茶叶,若无法退货,则抵扣相应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36800元。

  一审判决后,甲、乙两家公司均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家公司上诉称,“螃蟹脚”在云南普洱茶产区有数百年食用历史,属于地方特色食品,未列入合法原料名单不等于禁止使用,监管部门未认定其有毒有害,且己方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证明产品安全无瑕疵。此外,无证据证明高某某的身体不适与饮茶存在因果关系。

  乌市中院对双方证据逐一质证认定,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

  乌市中院认为,我国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两家公司仅以地方传统食用习惯为由抗辩,无法定效力,且未能提交“螃蟹脚”经国家安全性评估的合法文件,涉案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核心要件,不以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两家公司未履行食品原料合法性审查义务,违规生产销售问题食品,应承担退一赔十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常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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