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葵种子销售暗藏猫腻 科丰达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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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新疆科丰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达公司”)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通过私户收款、在账簿凭证上少列收入等手段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459.47万元。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63.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线索比对引关注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反映科丰达公司在2022—2024年期间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具体且指向明确,称科丰达公司存在账外销售食葵种子、用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未依法申报纳税等情况,并附带出库单、购销合同、收款收据、资金打款记录等关键佐证材料。
收到举报后,检查人员迅速结合举报资料对科丰达公司2022—2024年的纳税申报数据、财务核算等资料展开案头分析,发现科丰达公司虽依规享受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仍有两处疑点:一个是该公司外购大量“金禾8号”食葵散种,然而账面申报的销售数量却远低于实际购进量,这之间巨大的货物流差额去向不明。另一个是预收账款科目自2022年起持续增长且只增不减,没有任何结转收入记录。
这种异常状况与正常经营逻辑严重不符。综合举报线索与案头发现的疑点,检查人员随即启动了立案检查程序。
账实不符现端倪
随着实地核查展开,检查人员了解到,2022年,科丰达公司外购散种经筛选、包衣、分装后对外销售。通过对比销售公司提供的出库单、科丰达公司入库记录,扣除损耗,两者基本相符。检查人员随即实地盘点库存、核查销售台账,确认购进种子已于2022—2023年全部售出。按照成品售价计算,应确认经营收入2810.64万元,而科丰达公司账面仅确认收入252.69万元,初步查实少计收入2557.95万元。

新疆科丰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始末流程图。
此外,检查人员顺着举报线索提供的账户信息,依法调取相关个人账户流水。发现2022—2023年期间,多笔食葵种子销售回款持续流入这些账户,最终全部转向科丰达公司实际控制人任军民的个人银行账户。清晰完整的资金轨迹,坐实了科丰达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脱离企业财务账簿监管的账外经营行为。
政策核查破迷局
为了核实科丰达公司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的问题,检查人员依法对实际控制人任军民进行询问。任军民以“客户下单后发货时间不固定、保证交易灵活性”为由,辩称将货款记入预收账款、未结转收入的行为合理合规。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结合本案事实,该批种子已于2022—2023年全部售出,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完全转移,完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企业以“发货时间不固定”为由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既不符合税法规定,也与企业已完成全部销售的实际情况相悖,应依法确认收入。
隐匿收入终受惩
在取得完整证据链后,检查人员开展“说理式执法”,向任军民逐一列举已查实的违法事实,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清晰阐明偷税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任军民最终承认违法事实,确认科丰达公司2022 - 2023年期间,通过账外经营方式隐匿应税收入2155.55万元,预收账款挂账应确认收入402.4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计459.4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确认为偷税的414.22万元税款处50%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763.99万元。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