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发布7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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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整理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起2025年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育种技术秘密、民生行业垄断、植物新品种侵权、AI生成图片著作权等多个前沿与民生领域,彰显了新疆法院严惩侵权、强化保护、服务创新发展的司法导向。
案例一:侵害育种技术秘密被判赔190余万元
河北某种业公司系“万糯2000”玉米品种权人及其亲本“W68”技术秘密权利人。该公司以海南某种苗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育种形成的自交系亲本兼具技术信息与载体实物双重属性,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的,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结合种业实际,法院对保密措施不作苛求,以正常情况下能防止泄露为标准,认可权利人结合育种流程采取的综合保密措施。
因海南某种苗公司未能证明“W68”技术信息已公开,法院认定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河北某种业公司提供初步证据表明“W68”技术秘密已被海南某种苗有限公司利用,而海南某种苗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其不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认定海南某种苗有限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令其赔偿权利人190余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新疆地域特色的玉米亲本技术秘密保护典型案件,兼具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边疆农业发展双重价值。通过严惩侵害亲本技术秘密行为,有效遏制种业不正当竞争,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与持续创新,推动构建多元立体的育种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案例二:抱团垄断民生建材行业 企业行政诉讼败诉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调查认定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联合其他企业为排除企业间在乌鲁木齐地区建筑材料行业内的竞争,达成限产、固定价格协议,相互锁定生产线、限制产量并统一售价的行为,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决定。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等签订的《关于北疆五家岩棉企业减产稳定市场合作协议》实质构成限制产量、固定价格等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诉处罚及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罚款金额在法定幅度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疆首批反垄断行政案件之一。岩棉作为建筑保温隔热民生材料,其价格直接影响民生工程成本与群众利益。本案明确竞争者之间达成限制产量、固定价格协议属于法律严格禁止的横向垄断行为,产能过剩、市场波动等不能作为正当理由。案件依法惩处民生领域垄断行为,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促进了区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三:大规模私自制种 被判侵权赔380万元
某国际种子有限公司系“C1563”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人,其发现赵某生产该品种繁殖材料及“C1563”玉米,遂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经行政机关委托鉴定,赵某种植的被诉侵权玉米与“C1563”标准样品具同一性,判定为极近似或为相同品种。权利人诉请赵某承担惩罚性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其制种面积达600亩,远超正常农户制种自用范畴,属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行为;其种植在当地政府部门种业发展中心未备案,未提供案外销售商的有效信息,亦无证据证明种子未流入市场,侵权情节严重。故支持惩罚性赔偿,判令赵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8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疆法院在植物新品种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明确农业经营主体大规模种植超出合理自用范围即属生产经营性侵权,厘清了“自繁自用”的法律边界,警示从业者须严格遵守品种权保护制度,为规范农业种植行为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案例四:售卖假冒伊力特酒 共同侵权连带担责
新疆某实业公司系“伊力特”商标权利人,其白酒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蔡某甲、蔡某乙从案外人处购买假冒“伊力特”白酒对外销售,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权利人遂诉请二人承担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依侵权人自认获利计算赔偿基数并作判决,双方不服上诉。
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刑事判决已查明进销价格、销售数量等核心事实,可依进销差价核算侵权获利,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虽刑事判决未认定蔡某乙与蔡某甲构成共同犯罪,但根据事实可确认蔡某乙明知蔡某甲销售侵权商品仍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改判蔡某乙赔偿权利人67.158万元,蔡某甲、蔡某乙就蔡某甲实施侵权行为部分连带赔偿11.492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该案以刑事生效判决为基础,以刑事查明的进销差价核算整体侵权获利,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认定提供可操作裁判思路,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司法衔接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彰显了法院强保护、严打击的司法导向。
案例五:售卖假冒洋酒 刑民双重追责
吐某等人明知是假冒“轩尼诗”“人头马”注册商标的洋酒,仍以低于正品市场价的价格批量购进,通过经营的酒吧对外销售,并采取不同时段差异定价策略扩大销量。经查,已售及未售商品货值合计69万余元。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吐某等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判处10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1年半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5万元不等(已缴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吐某等3人构成商标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3人分别赔偿“轩尼诗”“人头马”商标权利人15.6万元、13.8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疆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件,坚持刑民一体审理,实现刑事惩戒与民事赔偿有机衔接,对新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开创性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强化民事保护的坚定立场。
案例六:缺乏独创投入 AI 图片不受版权保护
周某在某社交平台发布“为你撑伞”母亲节主题插画,其中一张图片由APP软件自动生成。后周某将包括该图在内的7幅图片的权利以1260元转让给胡某。胡某发现新疆某大学在其公众号文章《感恩·母亲节》中使用了与涉案图片一致的图片,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通过软件一键生图的功能创作的图片,虽然从图片本身来看系色彩、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但在创作过程中行为人仅通过简单指令“一键生成”图片,未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后期加工等环节投入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对图片的构图、色彩、元素排布等表达层面未作出个性化贡献,缺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疆首例AI一键生成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人民法院坚守著作权法“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立法本意,明确AI生成内容的权利保护边界,引导经营主体注重融入独创性智力投入,为数字经济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案例七:仿冒“芙蓉王”香烟 行为保全及时止损
湖南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系“芙蓉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发现霍尔果斯中哈合作中心内出现“芙龍玉”香烟,遂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审理中,该公司申请对霍尔果斯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芙蓉王”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权利状态稳定,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将导致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上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芙龍玉”香烟,效力维持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裁定作出后,法院联合当地市场监管局、烟草专卖局进入合作中心现场执行行为保全。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开展便利化行为保全制度以来,新疆法院首例涉外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审查标准,迅速作出裁定,并联动行政监管部门协同执行,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及损害扩大,实现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衔接,显著提升了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效率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