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疆首部!《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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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盖有军报道)4月2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布《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4月2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布《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图为发布会现场。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盖有军 摄
《条例》于2026年1月2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条。其核心是将昌吉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制度化,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职能、运营机制和经营方式,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原则、依据及禁止性规定,通过健全民主管理、资产监管、财务风控、投资管控和收益分配等机制,破解发展瓶颈,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成员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支撑。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后,全疆首部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一系列创新性制度设计回应了基层诉求、破解了发展难题,为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法治动能。”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忠说。
李忠介绍,《条例》在固化昌吉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多个创新亮点:
《条例》创新设立了“名誉成员”制度,允许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本集体成员,经过成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认定为“名誉成员”,享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享受集体福利等权利。这一制度设计,为乡村人才振兴开辟了新路径,既解决了长期以来“外乡能人”无法融入集体、贡献与回报不对等的难题,又为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各类人才参与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合法通道。
《条例》将“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事项必须参照执行。同时配套规定了合同合法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备案、必须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等程序要求,形成了从决策、审查、备案到公开交易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从制度源头防范集体资产流失。
《条例》严控征地补偿等一次性收入分配,筑牢集体资产“安全堤坝”。《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等一次性收入不得计入经营收入,不得用于成员分配或奖励,必须列入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这一规定确保一次性收入真正转化为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压舱石”。
《条例》明确了建立财务预决算“乡镇审核+成员大会决定”双控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外部监督与内部民主的有机结合。《条例》明确规定财务预算方案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后组织实施。这一“双控”机制,既发挥了乡镇就近监管的优势,又保障了成员集体的最终决定权,推动集体财务管理从“事后算账”向“事前管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