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怎么收?新疆最新条例细化收缴规则
发布时间:2026-05-27 22:45:24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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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公平公开、合理诚信的原则。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基准收费标准并确定浮动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在充分考虑经营成本、业主权益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基础上协商约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第五十八条规定: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连续空置六个月以上的房屋,其物业收费可以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约定;协商未果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强迫业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制止或者纠正,业主有权拒绝。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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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