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闹离婚都不想要娃 法院判决:不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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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吴梦琦 艾菲娅·阿不来孜
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却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双双“甩锅”。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用司法守住了幼童的成长底线。
赵某某(男)与吴某某(女)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感情日渐消磨。2023年,二人儿子出生,也未能挽回破裂的婚姻。
2025年12月,赵某某将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庭审中,双方离婚意愿高度一致,在车辆分割、公积金分配等财产事宜达成部分共识,唯独在幼子抚养问题上陷入僵局。二人都将年幼的孩子视作“包袱”,百般推脱,无一人愿意承担直接抚养责任。
赵某某称,自己从事相关服务行业,月收入5000至10000元,但经常处于焦虑状态,身负30万元债务,且母亲身患重病,无力帮忙照料孩子,因此坚决要求孩子由女方抚养。
吴某某则称,自己从事个体经营,月收入约8000元,经济条件具备抚养基础,但患有焦虑性抑郁症,背负40万元债务,加之母亲即将接受重大手术,无法协助带娃,同样拒绝承担抚养责任。
面对双方的推脱理由,承办法官明确表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基于亲子身份产生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会因父母感情破裂、婚姻解除而消失,也不受个人主观意愿影响,绝不允许随意放弃、推卸。
法院逐一作出认定: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并非不可治愈,可通过专业治疗有效缓解,不能成为拒养子女的借口;个人债务属于普通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而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发展权优先级更高,不能以偿债为由牺牲孩子的基本权益;祖辈协助照料子女属于亲情帮扶的道德行为,并非法律义务,祖辈无法帮忙,不能转嫁为父母推脱育儿责任的理由。
法院强调,离婚自由并非绝对自由,在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始终优先于成年人的离婚自由。若本案准予双方离婚,3岁幼子将面临无人监护、无人照料的困境,基本的生存与健康权益将遭受严重损害。双方看似协商离婚,实则是将年幼孩子当作离婚博弈的“工具”和“负资产”,这种极致自私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突破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不准予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告知二人抚养子女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若二人后续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将依法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依法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司法裁判从不只是简单化解民事纠纷,更承担着价值引领、匡正风气的社会职能。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为人父母的天职,本案判决向全社会释放出鲜明的司法信号:法律坚决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抛弃、推诿育儿责任,弃子失责、漠视孩童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