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用花呗套现转借他人,借贷合同无效,约定利息或逾期罚息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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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代宇涵 谢艺培
有人资金周转困难,你会套取支付宝花呗、借呗资金,转借对方并约定利息吗?这看似是权宜之计,实则触碰法律红线,相关借贷行为会被认定无效。近日,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大众敲响警钟。
杜某与段某是好朋友,两人都在沙湾市生活。2021年1月,因资金周转不开,段某找杜某借款。
仗义的杜某当即答应,奈何手头并不宽裕,便通过支付宝花呗套取1万元信贷资金出借给段某。
双方约定,段某按月还款,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共计720元,2021年7月12日之前还清所有欠款。
事后,杜某按照约定向段某转账1万元,但段某仅支付首月利息120元,直至约定的借款到期后,段某也没有偿还借款。段某违约导致借款逾期,杜某只好自行偿还借款。
杜某多次催讨无果,将段某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约定利息600元,并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成立2021年1月13日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3.85%*4=15.4%)计算逾期利息,加上本金共赔付17730元。
法院依法通知段某,但他没有出庭。法院遂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杜某与段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属实,可以证明双方借款事实真实存在。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利息不支持。支付宝作为银行给予特定人支付的凭证,仅能用于自己支付,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支付宝内资金在支付前,属于金融机构资金,不属于原告自有资金。
本案中,原告从支付宝中套取现金,并收取被告利息,已经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因而双方的借贷关系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虽然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无效,但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针对杜某主张的借期内利息600元、逾期利息7130元,因借贷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段某长期占用资金,客观造成杜某损失。法院依法支持资金占用费,按一年期LPR计算,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最终,法院判令段某偿还杜某借款本金1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925元,合计11925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