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地方为“无烟区”!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经全面升级

发布时间:2026-06-19 14:17:02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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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刘翔报道医院、商场、车站、电梯、校园……根据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些人群密集的公共空间为“无烟区”,包括电子烟!

  6月1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推动法规精准落地,取得实效。

6月1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进行宣传解读,推动法规精准落地,取得实效。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刘翔摄

  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各族群众健康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伴随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城镇化快速推进,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新法出台,原有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条例》修订工作于2018年启动,重点围绕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健康教育与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关键环节,着力构建与健康新疆建设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提升我区爱国卫生工作水平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相关部门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其间赴多地开展实地调研,充分听取和吸纳多方面、特别是来自基层一线的意见建议,经反复推敲,力求法规出台后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麦丽燕·司马义介绍,新修订的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原有28条,删除3条、新增19条、修改27条,修订后现有7章44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职责,细化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等核心工作规范,新增了健康促进与教育、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倡导等条款,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推进健康新疆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责任编辑: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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