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

发布时间:2026-07-20 17:42:19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字体:

A+ A. A-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索蓉芝报道)7月17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面向全疆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提示,旨在维护全区教育培训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行为。

  提示明确,教育培训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广告业务,应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名义发布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含有其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出现“保过”“保提分”“100%通过”“包工作”“官方指定”“押题准”“上岸率”等用语。

  不得虚构教师资质、伪造用户评价,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课程或礼品的,应明示品种、规格、数量及方式。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编造“考试难度加大”“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烘托紧张氛围,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

  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各教育培训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陆云]
返回顶部 丝路昌吉app 丝路昌吉
客户端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