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这两种情况要退还或减收热费
发布时间:2026-07-31 18:15:15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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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单位应当在热用户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测温时间不得安排在中午十二时至十六时进行;双方对测温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检测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一点四米至一点五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测试点,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检测室内温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测温器具。检测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热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测温申请,室内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非因热用户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非因居民热用户原因造成卧室、起居室(厅)内温度低于20℃,高于18℃(含18℃)的,由供热单位按日退还或者减收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五十;低于18℃的,按日退还或者减收热用户日标准热费的百分之百。退还或者减收热费起止时间自收到热用户告知之日至测温达标之日。
因热源单位原因造成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条例全文】
[责任编辑: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