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在小区内被撞致死,法院:携犬出户不拴绳、行车不观察均有责

发布时间:2026-08-05 18:21:03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字体:

A+ A.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亚军 赵祺

  日常生活中,宠物成为不少家庭的情感陪伴,因小区内行车碾压宠物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年10月的一天,乌某驾驶小型越野车,在乌市米东区乾和家园小区道路行驶时,撞到一只白色博美犬,该犬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时,犬主张某正在小区公用直饮水机处接水,未对自家犬只拴系牵引绳。

  这只博美犬是2020年张某女儿为其购买的50岁生日礼物。五年多来,张某悉心饲养,犬只成为其重要情感寄托。

  事故发生后,张某为救治犬只支付医疗费190元,后续办理宠物清洗、火化等善后事宜支出650元,另有往返交通费支出。

  因赔偿协商无果,今年4月,张某将驾驶员乌某、车辆所有人欧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犬只价值3300元、救治费、善后服务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217元。

  庭审中,乌某认为,博美犬突然从绿化带窜出,自己正常低速行驶,无法预判突发状况,交管部门未认定其负有事故责任。张某未拴狗绳、犬只脱离看管是事故主要原因,高价索赔及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宠物是普通财产,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张某无法提供犬只价值的有效交易凭证,不应赔付。

  车辆所有人欧某提交书面意见称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小区道路设有停车收费系统,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属于法律界定的“道路”范畴,因此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查,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均在有效期内。交管部门经调查,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同时,张某持有合法有效的养犬证、免疫证,各项救治、善后费用均有正规票据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乌某驾车行驶时未充分观察路况、未尽安全驾驶谨慎义务,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张某携犬出户未按规定拴系狗绳,且脱离看管放任犬只自由活动,致使犬只活动轨迹不可预判,同样存在过错,据此酌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车辆所有人欧某无出借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犬只饲养年限、市场行情,法院酌情认定犬只财产价值1500元;救治费190元、善后服务费650元及50元交通费。关于张某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其未举证证明因犬只死亡造成法定的严重精神损害,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法定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14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孙欢]
返回顶部 丝路昌吉app 丝路昌吉
客户端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