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发布6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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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整理
非法炼油废渣渗入土壤、销售劣质柴油造成大气污染、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破坏水域生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体现了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惩,也突出了生态修复优先理念,在全社会凝聚敬畏自然、守护山海的共识。
案例一:阿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阿某于冬季进入某森林区域,在水流附近狭窄山谷布设猎夹,使用绳索、刀具等致雪豹死亡,剥皮后将皮张转移藏匿家中。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雪豹的皮张(成年三只、幼崽两只)。案件审理期间,阿某亲属代为缴纳赔偿款项。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阿某非法猎捕、杀害雪豹,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量认罪认罚等情节及亲属代为缴纳款项等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所犯其他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雪豹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高山生态系统的旗舰物种,对维持高山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全面梳理证据,精准认定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依法予以严惩,有力打击了涉野生动物犯罪,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生物多样性、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决心。
案例二:某工贸有限公司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015年12月,某工贸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60亩厂区和设备出租给刘某某。2018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涉案厂区检查时发现,废油倾倒至厂区内未做防渗处理的渗坑中,存油罐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导致废油渗漏,造成土壤污染。2020年,某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工贸有限公司磋商未果,某市政府遂组织开展修复工作,并指定生态环境局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经评估,生态损害和修复费用共计4000万余元。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某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某工贸有限公司为污染环境提供帮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刘某某赔偿4000万余元,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土壤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刘某某作为实际侵权人造成土壤污染,某工贸有限公司明知他人非法储存、炼油,仍提供帮助,应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土壤污染“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力推动企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
案例三:张某甲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将燃料油与合格0号柴油混掺对外销售,被告人张某乙明知不合格仍购入转销牟利。经鉴定,该油品硫含量超标66倍、酸度超标22倍。经评估,涉案劣质柴油燃烧后排放大量硫氧化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破坏区域生态平衡。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等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对大气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甲等人赔偿生态环境治理费用,同时在新疆法治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款项已全部履行,道歉声明已按期刊登,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典型意义
大气环境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生存权益。本案被告人将严重超标劣质柴油投入市场,对大气环境和群众健康造成现实危害。人民法院在惩处伪劣产品犯罪的同时,依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生态修复责任落到实处,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既打击了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又强化了对大气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
案例四:崔某、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为乌伦古湖全域禁渔期。2025年6月,被告人崔某、张某明知处于禁渔期,仍在乌伦古湖水域非法捕捞狗鱼、五道黑等水产品,被渔政部门查获。案件审理期间,二人依据渔业生态损害评估报告,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用于水域增殖放流与栖息地修复。
福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崔某、张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在法院与职能部门监督下完成鱼苗增殖放流,依法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科学平衡资源保护与渔业生产,乌伦古湖湖区实行季节性全域禁渔期以保护土著冷水鱼产卵繁育。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损害了湖区水生生态与渔业资源。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积极督促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义务,通过增殖放流弥补生态损害,为守护河湖渔业生态筑牢司法屏障。
案例五:某乡政府不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某市某乡一处27.33亩交界地块,被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养殖粪污,毗邻农田林地,造成水土污染。检察机关向属地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乡政府书面答复已整改完成。检察机关回访查实仅进行了垃圾就地掩埋,公益侵害持续存在,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乡人民政府负有辖区人居环境整治、固体废物处置等法定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仅采取就地掩埋方式,未全面履行监管义务。审理期间,法院联动检察、生态环境部门全程督导,督促乡政府完成垃圾清运、地块覆土生态修复,并搭建围栏、布设监控、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后经多部门现场复核,生态损害状态全面消除,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违规堆放固体废弃物易渗入土层、污染地下水,侵蚀农田林地,危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对于农户为农业生产临时堆放的农家肥,应区别于违法倾倒的固废,不宜“一刀切”纳入强制整改范围,需兼顾法理刚性与乡土实际。本案秉持实质修复标准,联动多部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针对农户备耕堆肥采取围栏隔离、动态监控等措施,构建长效管控机制,实现“个案整改—生态修复—源头管控”全链条治理。
案例六:新疆某焦化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新疆某焦化公司主营煤焦化加工销售。2022年10月,某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期间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熄焦水池悬浮物指标超标,对区域大气、水环境造成损害,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治并处罚款合计84.97万元。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2023年4月,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
昌吉市人民法院分析认为,煤焦化产业系当地传统支柱产业,若简单关停、全额划扣将影响企业生存,遂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区分生态整改义务与金钱给付义务,差异化制定执行方案。在法院监督下,企业落实停产整治,完成污染治理设备升级,彻底消除超标排污隐患;84.97万元罚款先行履行部分,剩余约定待恢复生产后分期足额缴纳。该案件已妥善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府院联动机制,联合评估企业经营与环保整改,优先落实生态修复核心义务,从源头消除污染隐患。对具备整改意愿、产业存续价值的企业,采取区分义务处置、分期履行等柔性方式,避免引发企业倒闭、职工失业等次生社会问题,精准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实现生态保护与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