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家”下调红酒价格未通知代理商被送上被告席……昌吉州发布12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24 19:26:08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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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8月20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发布12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这批案例聚焦涉民营经济常见纠纷,以案释法统一裁判尺度,用公正司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1:合作方欠账终止履约,能算违约吗?

  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货物,先后签订五份货物采购合同,约定“先供货、后付款”,同时约定乙公司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合同仅约定乙公司的高额违约责任,未对甲公司逾期付款行为设置任何约束条款。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诚信履约,甲公司迟迟拖延付款。无奈,乙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结清货款、退还保证金。甲公司反诉要求乙公司继续履约,并扣除保证金、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权责严重失衡,且当前市场货物价格已高于合同定价,继续履行会造成不合理损失,同时确认乙公司停止供货并非恶意牟利,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没有机械套用合同条款,而是本着公平、诚信原则,纠正了合同中权责不对等的不公平约定。通过公正裁判,切实维护各企业合法权益,杜绝商事交易中的隐性不公平规则,落实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有效营造公平公正、稳定可信的市场化营商环境。

  案例2:房企延期补缴土地出让金 法院这样做

  案情:

  2019年,甲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建设中依规办理容积率变更手续,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受房地产行业下行影响,企业资金回笼困难、经营压力巨大,经政府协调,企业延期十个月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企业按照日利率1‰的高标准支付违约金10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远超实际损失。结合行业整体困境、企业过错程度和合同履行情况,法院依法对违约金予以合理调减。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实现法理与情理的统一。法院没有简单机械适用高额违约金条款,充分考虑行业大环境和企业实际经营困境,合理调低违约金数额。既依法惩戒企业逾期履约的不当行为,守住法律底线,又为困境房企留出经营喘息空间,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恢复正常经营。

   案例3:降价引发经销纠纷 法院调解维系合作关系

  案情:

  新疆某知名红酒公司(以下简称:红酒公司)与区域独家代理商合作三年,长期保持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2024年,红酒公司为应对市场竞争、清理库存,自行下调核心产品线上售价,但未提前告知代理商。代理商认为该行为损害自身经销权益,双方产生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长期合作基础,以及本土红酒产业的发展价值,摒弃简单裁判的方式,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厘清各自责任与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库存差价补偿+长期稳定合作”的调解方案,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服务本土特色产业、柔性化解商事矛盾的生动实践。法院跳出“非赢即输”的审判思维,以调解方式平衡生产商与代理商的利益,既督促企业恪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又保住了双方长期合作关系,避免诉讼纠纷损害本土品牌口碑。通过司法引导企业规范合作模式、完善经营机制,助力本土特色产业提质增效、稳步发展。

  案例4:企业拖欠机械租赁费 法院全额调解

  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农田建设项目中提供挖掘机租赁服务,双方约定每日租赁费1500元,项目完工后总结算费用3.9万元。工程结束后,甲公司仅支付8550元,拖欠剩余租赁费30450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准备起诉。法院核查后确认,双方对租赁事实、欠款金额均无争议,经过向乙公司释法明理后,最终,甲公司在开庭前一次性结清全部欠款,纠纷快速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多元解纷机制,以低成本、高效率的诉前调解模式化解小微企业纠纷。针对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紧张、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法院简化流程、前端化解矛盾,大幅节省企业诉讼时间和经济成本。既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督促企业诚信履约、维护商业信誉,又避免诉讼对抗割裂合作关系,破解小微企业“赢官司、丢伙伴”的难题,稳定民营企业经营预期,持续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案例5:个人销售假冒白酒 法院判决要担责

  案情:

  甲公司是某知名白酒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商标合法有效、市场知名度高。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李某为谋取私利,低价购进48瓶假冒白酒,在其经营的烟酒门店对外销售,累计售出12瓶,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获。此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售假行为作出3万元行政处罚。李某关停店铺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未核验进货商品资质,存在明显过错,构成商标侵权,结合品牌知名度、侵权情节及维权支出,依法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了司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全力保护知名品牌的鲜明态度。知名商标是企业核心无形资产,也是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支撑。法院依法从严惩戒制假售假行为,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有力维护知名品牌的市场声誉和合法权益。通过全链条打击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企业创新发展、品牌培育营造公平安全的法治环境。

   案例6:工程方使用“抄袭”庭院灯 法院认定侵权

  案情:

  甲公司合法持有“庭院灯(V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真实有效。乙公司在县域棚户区改造配套工程建设中,未经甲公司授权,擅自采购、安装与涉案专利外观高度相似、无实质区别的庭院灯产品。甲公司发现后起诉维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乙公司辩称自己只是使用者,不是生产者,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为经营项目使用侵权产品,且无法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依法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保护企业创新成果、整治行业抄袭乱象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了工程使用方的侵权责任,打破了“使用者无需担责”的错误认知,严厉打击低价抄袭、盗用创新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研发成果,有效打消企业创新维权难的顾虑,引导各类企业尊重知识产权、恪守市场规则,持续净化创新友好型市场环境,激励企业坚持自主创新、提质发展。

   案例7:公司高管侵占采购资金 法院判决赔偿

  案情:

  甲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2021年委托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前往甘肃采购良种肉牛,并向其转账225.75万元采购资金。冯某与第三方签订采购合同后,私自将采购的肉牛对外出售,既未向公司交付货物,也未返还采购资金,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耽误企业经营规划。甲公司多次追偿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冯某作为企业负责人,未忠实履行岗位职责,违背高管勤勉履职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判决其赔偿公司资金损失及对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划定企业高管履职红线,助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法院严格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依法惩处高管失职渎职、侵占企业利益的行为,维护企业及股东合法权益。通过司法裁判倒逼企业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权责体系、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企业现代化治理能力,为各类企业规范经营、稳健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案例8:个人独资企业拖欠货款 投资人要担责

  案情:

  2022年6月至2023年1月,乙公司持续为甲公司供应柴油,双方形成稳定的买卖合同关系。交易结束后,甲公司唯一投资人、实际经营者别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别某支付欠款和逾期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别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全资投资人,无法区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补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规则,有效降低中小微商事交易风险。法院依法判令企业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杜绝经营者利用企业独立身份逃避债务、规避履约义务,全方位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既维护了中小微货物贸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也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敲响合规警钟,引导企业规范交易流程、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9:破产企业存有无形资产 法院助力企业重生

  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14年,从事卫生用品生产,拥有成熟的生产线、稳定的市场渠道和品牌基础。后期因盲目扩张、担保债务拖累,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2025年申请破产清算。经查,企业实物资产全部抵押,账面资金仅1.7万余元,但持有依附企业主体存在、无法单独转让的环保排污许可证等核心无形资产,具备较高重整价值。首轮投资人招募失败后,法院创新采用“兜底投资人+公开资产拍卖”模式,依托执破衔接机制全面梳理资产债务,最终确定1950万元重整方案,大幅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成功化解亿元不良债务,保障80余名职工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打破了破产审判只看重实物资产的传统思维,精准识别无形资产的重整价值。通过创新市场化投资人招募方式,平衡各类债权人利益,依托执破衔接机制高效清理债务、化解执行积案。成功挽救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实现企业重生、职工稳岗、债权受偿等多重效果,为同类困境企业盘活资产、转型升级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经验。

   案例10:老字号企业首轮重整失败 法院引入信托机制

  案情:

  甲公司作为白酒老字号企业,深耕行业多年,拥有良好的品牌口碑,受市场环境变化影响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投资意向,向法院申请预重整。法院依法启动预重整程序,指导管理人制定重整方案。方案获批后,乙公司无故放弃投资,导致重整工作停滞。为挽救本土老字号品牌、平衡各方利益,法院主动优化重整思路,创新引入信托投资机构,采用“留债处置+信托运营”新模式,重新调整重整方案,最终达成合作,助力甲公司恢复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灵活运用破产制度、精准挽救老字号企业的创新实践。针对老字号企业涉纠纷多、涉众广、重整难度大的特点,法院不机械终止程序,而是主动优化方案、创新处置模式。通过引入破产信托机制,有效化解历史遗留债务问题,帮助企业剥离债务负担、聚焦核心主业、重启经营。

  案例11:企业拖欠工资 整改履约后法院予以信用修复

  案情: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长期拖欠员工工资,被员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企业并非恶意欠薪,因经营失信导致无法贷款、资金链紧张,无力支付薪资,且企业有明确的整改意愿和履约能力。承办法官摒弃“一刀切”的惩戒方式,积极组织劳资双方调解,促成和解。企业足额付清拖欠工资后,法院依法解除其限制高消费措施、移出失信名单,为企业完成信用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践行“惩戒与修复并重”的善意司法理念,完善市场信用治理体系。法院区分恶意失信与经营困境失信,杜绝过度惩戒,为主动整改、积极履约的困境企业提供纠错重生的渠道,避免“一次失信、终身受限”。严格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持续构建包容审慎、诚信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12:被拖欠工程款 法院“秒”冻3000万

  案情:

  甲公司长期拖欠乙公司大额工程款,为防止对方转移资产、保障自身权益,乙公司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足额冻结甲公司银行账户。案件审结并判决甲公司付款后,为快速兑现胜诉权益、减少衍生纠纷,法院优化办案流程,在不损害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直接通过保全裁定扣划冻结资金3000万元,无需另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高效办结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实现“诉前保全+快速兑付”无缝衔接,大幅提升涉企权益兑现效率。通过精准财产保全锁定企业资产,从源头规避“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问题,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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