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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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阿比旦木·吾甫尔报道)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自治区部署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8月2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一:沙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超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22日,沙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商超检查时发现,2026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通过摆放减肥卡片、印制宣传单、口头推介等方式虚假宣传其销售的养固健悦扬胶囊保健食品具有消炎、减肥、抗癌、降血压等预防和治疗疾病功效,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沙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公司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29日,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商贸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向消费者推销本原牌红曲胶囊时,宣称该产品可降血脂、防止动脉硬化、消退斑块、畅通血管、软化血管恢复弹性、预防突发性脑梗和心肌梗死等内容,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托克逊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便民店混放销售保健食品案
2026年8月12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便民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作为保健食品的中国劲酒与普通白酒混放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白碱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销售公司混放销售保健食品案
2026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销售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作为保健食品的红牛饮品与芬达、雪碧等普通饮品混放销售,且未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混放销售保健食品案
2026年6月30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作为保健食品的中国劲酒与普通白酒混放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