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社保,最高罚3倍!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10-13 16:35: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申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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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6年版)》
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政策的核心变化为
社会保险费正式纳入
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该事项位列裁量基准第30项
归类为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逾期仍未缴纳社保的
处罚裁量划分为3档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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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划分为3档:
第一档:欠缴金额不足50万元;或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以欠缴金额1倍罚款。
第二档:欠缴金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或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不足30%,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三档:欠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欠缴数额占应缴社保费比例超过30%,处以欠缴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不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存在认知误区
将社保视作企业提供的福利
双方可自行协商、以现金折现
或是约定放弃参保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
缴纳社保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均需履行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不属于可由双方
自由协商处置的福利
发现社保“账单”不对
劳动者该怎么办?
[责任编辑:马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