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治理15类不文明行为!《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6-10-31 18:21:20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字体:

A+ A. A-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盖有军报道)10月3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于2026年9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条例》共28条,采用不设章节的简易立法体例。

10月3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颁布《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付小芳 摄

  《条例》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既为文明立标杆,也为行为划底线。《条例》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个方面,列出正向文明行为“倡导清单”;同时聚焦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烦心事,梳理15类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负面清单”,噪声扰民、遛犬不牵绳、骑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占用充电车位、高空抛物等突出问题全部纳入其中,条条对准现实生活,做到“文明有标尺,行为有参照”。《条例》坚持奖惩双向发力,兼顾“正面引导”与“刚性约束”。一方面重激励,健全表彰优待机制,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典型可享受公共服务优待,鼓励志愿服务、公益善行,弘扬“好人有好报”的社会导向。另一方面强约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出行、公共秩序问题明确处罚主体与罚则。比如,对骑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非电动汽车占用公共电动汽车充电车位、私设地桩地锁等行为设定罚款,并由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劝阻监督不文明行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共建共治格局。《条例》将每年5月设立为昌吉州文明行为促进月,号召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齐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宣传实践活动,让文明走到群众身边、走进日常生活,形成人人争当文明使者的浓厚氛围。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其军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族群众对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但一些不文明现象仍时有发生。《条例》的出台,有助于增强公民文明意识,规范公民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同时有利于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系统治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昌吉州精神文明建设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全新阶段,为我们规范文明行为、涵养社会风尚、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昌吉回族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艳珍表示,下一步,昌吉州将大力推进《条例》全域化宣传,让文明条例“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推动《条例》的常态化贯彻落实,让文明新风“融日常、化自觉、成风尚”;强化法治化协同共治,让文明养成“有抓手、有载体、有效果”,形成文明引导+社会监督+法治约束的综合治理格局,推动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全域提升。

[责任编辑:马晓艳]
返回顶部 丝路昌吉app 丝路昌吉
客户端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