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阿姨超龄务工 没签合同能要双倍工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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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霍玉霞
不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群众依旧在外务工,从事保洁、安保等岗位。一旦用工结束,很多人误以为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2025年4月7日,刘阿姨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12月22日,刘阿姨向某公司送达《限期通知函》,要求其在3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次日,刘阿姨又通过邮政快递向某公司送达《被迫离职通知函》,称因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应,故被迫提出离职,并要求补足相应待遇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一直未拿到相应补偿金,2025年12月26日,刘阿姨向吉木萨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刘阿姨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刘阿姨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承办法官查明核心事实:刘阿姨入职之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我每天按时上下班,认认真真干保洁,为什么不能拿到补偿?”面对刘阿姨的疑惑,法官耐心疏导。劳动者付出劳务,有权要求单位足额结清劳务报酬,合法报酬受法律保护。但不能简单将超龄劳务用工等同于普通劳动关系,不能直接套用劳动法律相关赔偿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主体条件,刘阿姨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超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均以合法劳动关系存在为适用前提。本案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除非双方事先书面约定解除劳务关系给予补偿,否则刘阿姨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充分释法明理,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刘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在招用超龄人员时,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从源头防范用工风险。同时,也引导超龄劳动者正确认识自身法律关系性质,通过民事途径而非劳动争议途径维护合法劳务报酬等权益,从而促进“银发就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