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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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丝路昌吉/昌吉州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岳文玲 通讯员 马子惠 俞晓明报道)《昌吉回族自治州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期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厘清各相关主体保护管理权责,细化保护管控与开发利用举措,以法治力量护航世界自然遗产地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条例》确立“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核心原则。明晰昌吉州、阜康市人民政府与天池管委会三方权责边界,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的管理运行机制。聚焦生态保护核心,划定禁止性行为清单,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着力破解以往多头管理、权责交叉等现实难题,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筑牢制度根基。
立足景区资源环境承载力,《条例》推行分区分类管控,对资源保育区、风景游览区、发展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管理,推动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有机统一。坚持在保护优先前提下科学布局游览经营项目,有序引导冰雪运动、体育赛事、数智文旅等新业态发展。深挖西王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代价值,支持非遗展览、民俗体验、文创产品开发,推动自然景观与人文底蕴深度融合,让各族群众共享生态文旅发展成果。
《条例》把建设大数据平台、一体化生态监测体系确立为法定职责,对土壤、水质、空气、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常态化动态监测,压实生态保护目标责任。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设立教学科研、生态旅游实训基地,健全人才培养、产学研协同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开展保护实践与课题研究,运用数字化手段推动保护管理更加精准规范。
风景名胜区保护离不开全社会协同参与。《条例》明确天池管委会建立生态共建共护共享协调机制,引导景区内经营企业、商户主动参与环境整治、应急救援、公益服务,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当地群众、社会各界参与资源保护,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推动群众共同守护自然生态与营商环境,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尽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
据悉,这是昌吉州继《新疆玛纳斯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江布拉克景区保护管理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北庭故城遗址保护条例》之后,在自然景区与历史遗址保护领域出台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至此,昌吉州已初步构建起覆盖历史遗址与自然景区的地方性法规保护体系,推动自然景区与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