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昌吉,这些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6-11-05 14: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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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该《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28条

采用不设章节的简易立法体例

内容清晰、指向明确

紧密结合昌吉州实际

涵盖职责分工、倡导规范、重点治理

促进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图片

10月3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昌吉州新闻发布厅举行。图为发布会现场。记者付小芳 摄


文明是一座城市最靓丽的底色

《条例》融入日常点滴

为昌吉市民提供日常文明行为指引

告诉大家

作为一名文明昌吉人

应该自觉践行哪些行为?

过马路时低头看手机

遛犬不牵绳、噪音扰民

占用消防通道等常见不文明行为

被纳入刚性约束

这些不文明行为将被重点规范

新发布的《条例》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

确定了多项

不文明行为的处罚细则

针对日常生活中高频出现的

不文明行为

《条例》明确了清晰的处罚标准

违者将依法追责

具体有哪些行为将受处罚

一起来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开展经常性联合执法行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由公安机关、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执法或者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乘坐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三)骑行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非电动汽车占用公共电动汽车充电车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公共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他公共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马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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