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电子版劳动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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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以案说“典”
[案情]
去年5月,新源县男子王某应聘到某酒店工作,担任工程经理。入职前,某酒店通过微信向王某出具电子版劳动合同,王某在微信中对该合同进行了确认。3个月后,酒店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履职不到位,遂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王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表示某酒店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差额3.4万元。双方对此产生争议,闹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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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说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行政庭法官李霞认为,酒店虽未与王某订立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微信将电子版劳动合同发给王某,王某也点击、阅读并确认了合同。后期,针对工作岗位、试用期、工资报酬等条款,双方按照电子版劳动合同实际履行。
“在这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符合民法典中‘书面形式’需具备的‘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和‘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能够反映当事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对劳动合同的形成达成合意。”李霞表示,综上,这起案件中以微信确认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可以认定双方已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酒店无需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没有线下签订纸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时,如果双方达成合意的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必备要素,可以视为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李霞提示,通过微信确认劳动合同时,务必确保内容完整(含岗位、薪资等必备条款),并完整保存原始聊天记录。建议事后补签纸质合同或使用电子签名平台强化效力,同时留存工资、考勤等履约证据形成证据链。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应及时书面提出,避免事后主张权利。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