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男女厕位比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08-13 12:24:26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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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记者会上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5条,对妇女的政治、人身和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保障作了细化。

《条例》以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为目标,结合新疆实际, 确定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职责;细化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职责;新增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兴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联组织,依法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条例》强化妇女政治权利保障,强调各级人大代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并逐步提高比例;村(居)委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明确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正职领导。规定村(居)委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基层妇联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有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依法保障妇女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

人身和人格权益是妇女作为独立个体的基本权利,也是条例保障的重点领域。为强化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条例》还做了很多人性化的规定: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母婴室等公共设施。针对公共场所女厕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条例》规定在人流集中场所,女厕所与男厕所的比例不小于二比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是妇女实现经济独立的核心支撑。《条例》强化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从女性人才培养与引进、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建立妇女培训机制,提高妇女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

为保障妇女各项权益得到落实,《条例》还建立人身安全保护、救助等多元救济渠道。

“《条例》的出台,对新疆妇女在拓展参政议政渠道、消除就业创业性别歧视、强化人身安全保障、规范财产权益分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区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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