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铁路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5-12-12 18:36:13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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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张秀报道)12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作为自治区铁路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铁路安全治理体系。

  《条例》明确了铁路安全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路地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时,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保障职责。明确行业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压实涉铁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条例》创制性设立“护路联防”专章,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均需建立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机制。为促进路地双方紧密协作,规定铁路沿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双段长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巡查,排查处置铁路安全隐患。为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威胁,在跨部门协同、数据共享、风险预判和应急响应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比如构建灾害预警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等,推动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

  《条例》对铁路线路安保区及其周边区域的管理作出细致规定,依法划定安保区并明确禁止行为;确立既有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严格管控低空飞行,规范涉铁工程建设,守住关键环节安全底线。

  《条例》对铁路规划建设、客货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与服务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划建设回应民生需求,在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时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及时发布列车增开、晚点、停运等信息;维护客运秩序与安全,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的情形(如拒不安检、扰乱秩序等),并列举旅客及其他人员禁止实施的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保障货物运输安全,规范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的包装、装卸、运输等环节,明确托运人义务和铁路运输企业职责;完善国际联运相关规定,提升口岸通行效率,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服务保障。

  《条例》明确,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整治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长效工作机制。铁路运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移交线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疆交通运输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举措,对于保障我区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服务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鲁新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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