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新疆医疗救助政策这样调整!

发布时间:2025-12-18 20:03:09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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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日起,自治区医疗救助政策将发生变化。

  12月17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精准落实医保政策,完善管理机制,积极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和救助对象流动趋势,推动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服务均等化。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进行优化。

  医疗救助政策变化为,疆内认定的救助对象由认定地落实医疗救助待遇改为参保地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医保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比如,政策变化前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喀什参保,在喀什享受医保待遇,回乌鲁木齐市通过现金报销的方式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变化后,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喀什参保,直接在喀什享受医保和医疗救助待遇。

  调整政策适用范围为,在疆内参加基本医保的疆内认定的救助对象(不含兵团)。在兵团、疆外省区市、自治区本级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仍由身份认定地落实有关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州、市)之间医疗救助待遇存在差异。已参加居住地居民医保,需要享受认定地待遇的,可以在今年12月底前办理退费后在身份认定地参保。

  疆内其他地(州、市)认定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乌鲁木齐市参加居民医保的,先有救助身份后缴纳居民医保的由乌鲁木齐市落实资助参保待遇。同理,乌鲁木齐市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其他地(州、市)参保的,由参保地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在乌鲁木齐市参保的疆内异地认定救助对象就医时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单式”,执行“首诊制”“转诊制”和“定点制”等要求。

  困难群众就医优先在居住地首诊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二级以下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诊,确保其方便及时就医。超出首诊医疗机构诊治范围和能力的,由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转往上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需进一步转诊治疗的由三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乌鲁木齐市其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救助对象在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并说明救助对象身份。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将按照乌鲁木齐市医疗救助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之后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说,为确保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政策、高效办理业务,乌市医保经办部门已对基层经办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政策解读和业务办理能力。如果遇到疑问,可拨打乌鲁木齐市医保服务热线0991—7918518进行咨询,或前往就近的医保经办服务点咨询,也可以关注“乌鲁木齐医保”微信公众号,查询政策详情及经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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