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售卖烟花爆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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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恒巴提·别克什 王敏
春节将至,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你知道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2024年1月,家住塔城市的阿某、张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从昌吉市购进烟花爆竹,存放于阿某家车库及平房内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65600元,非法获利15600元。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认为,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涉嫌非法经营罪。
鉴于其系初犯、共同犯罪,案发后已全额上交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日,塔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由塔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代理检察长李国鹏主持,严格落实“应听尽听”原则,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全程监督评议,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共同参与。
“我一时贪心,想赚快钱,结果走上歪路,现在非常后悔。我真诚认罪,恳请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听证会上,阿某深刻忏悔。
张某也表示,自己法律意识不强,承诺以后绝不再做违法的事。
在全面听取案件介绍、犯罪嫌疑人陈述及律师意见后,人民监督员与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社会危害性进行认真评议。
各方一致认为,本案虽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嫌疑人具有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此次听证不仅是个案的处理,还是一次针对节前安全的法治公开课。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储存、销售无异于在身边埋下“隐形炸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月7日,该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追究”,相关行政责任仍将依法承担。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强调: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即便未引发事故,也已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