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应急管理局通报3起煤矿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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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A-春节临近,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期关于加强煤矿安全防范工作系列文件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就昌吉州查处的3起煤矿领域典型违法案例通报如下:
一、昌吉州辖区某煤矿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辖区某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矿在清理主井井底煤仓下口堵仓作业过程中,仅安排3名作业人员施工,未按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罚情况】该行为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零六条第4项第一阶次、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矿作出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有效处置。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对动火、高处作业、有限空间、大型设备安装拆除等危险作业,一律安排专人现场监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坚决杜绝监管盲区。同时,要坚决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无监控不作业”的硬性规定,对危险作业必须做到视频监控覆盖、人员现场监督“双到位”,严禁无监督、无管控冒险作业,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
二、昌吉州辖区某煤矿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辖区某煤矿核查举报线索时发现,2025年11月5日早班下班后,该矿掘锚队3人未按规定携带标识卡,将标识卡交由他人携带升井。2025年11月10日早班,该矿无轨胶轮车司机驾驶非防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8吨X8tA系列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入井作业。
【处罚情况】上述行为分别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第11项的规定。分别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第九条第四款、第二百条的规定,对该矿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矿矿长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0.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人员定位系统与设备防爆管理是煤矿安全的基础保障措施。标识卡违规携带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无法准确定位井下人员,非防爆设备入井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人员出入井标识卡管理制度,加强设备准入管理,严禁使用明令淘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设备,切实筑牢现场安全防线。
三、昌吉州辖区某煤矿涉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视频巡查发现,辖区某煤矿正常掘进期间,施工单位皮带机司机将辅运巷一、二部皮带转载点处的二部皮带机头堆煤保护传感器,放置到辅运巷一部皮带机尾挡板上,导致二部皮带机头堆煤传感器失效。
【处罚情况】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定,该矿上述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七条第4项第一阶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1日,并处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矿矿长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皮带的各项保护是防范事故的“前哨”,人为移动、破坏传感器属严重故意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时值春节保供期,各煤矿企业必须坚守“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底线,加强各类安全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与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干扰破坏行为,确保系统有效运行。
当前正值安全生产关键时期,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警示曝光和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准备,确保全州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