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物业新规:车库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发布时间:2026-05-27 23:01:07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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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六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车库、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只售不租。

  车库、车位按照配置比例,优先满足业主合理需要后,可以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出租,但不得出售,除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另有规定外,出租期限一次不超过十二个月;租赁合同期满后,业主有新增需要的,应当优先满足。

  《条例》六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服务人不得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设置车库、车位。

  确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划定车位,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遮挡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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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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