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施行!新疆明确老旧住宅区改造责任与资金划分

发布时间:2026-05-28 08:59:07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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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老旧住宅区的道路、照明、绿地、消防、文化体育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建设和改造可以纳入当地老旧小区改造范围;设施设备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产权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出资、引入社会资本和业主自筹资金等措施组织改造。改造前,应当听取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示。老旧住宅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老旧住宅区水、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建设、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改造前,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公示。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区,结合改造整治,依法建设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等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其经营取得的公共收益可以弥补改造资金的不足,或者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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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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