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物业新规 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作出规范

发布时间:2026-05-27 23:59:17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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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 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催告。业主接到催告后,未能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对未交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依法提起诉讼。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发生以下危及人身财产、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提出应急使用方案,也可以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提出应急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依法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审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

  (一)屋顶、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的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

  (三)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四)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五)共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财产、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

  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使用人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者通过网络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国家对老旧住宅改造和老旧电梯更新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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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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